客户服务热线:96656(辽宁省内) 40011-96656(全国)信访举报电话:0429-3103128
一、业务简述:
进口代收是指我行根据国外银行寄来的商业单据(物权单据、运输单据、发票、履约凭证及/或其他非金融单据)及金融单据(汇票/其他取款凭证),按照国外托收银行的指示向我行客户(进口商)收取款项并对外支付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。进口代收可分为付款交单(D/P)和承兑交单(D/A)两种方式。
二、业务特点
1. 以商业信用作为货款收付的基础,无须银行授信,手续简便;
2. 与信用证方式相比,银行费用较低,手续简单,易于操作,交易双方均可接受;
3. 在出口商的备货和装运阶段不必预付货款、占压资金,支付货款或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,能够缓解客户资金支付的压力。
4. 如进口商流动资金充足,可采用付款交单(D/P) 方式;
5. 如进口商流动资金不足,可采用承兑交单(D/A)方式。
三、服务对象:
1. 申请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,并通过当年进出口经营权年检的企业法人,连续经营期在1年以上。
2. 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有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。
3. 申请人履约记录良好,无诈骗、偷税、漏税等违法行为。
四、办理流程:
1. 您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,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进口代收方式结算,并将葫芦岛银行的收单地址通知境外出口商;
2. 我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,通知您到我行办理有关付款、承兑或拒付的手续,具体如下:
(1)付款:在付款交单(D/P)的条件下,您付款并填妥《对外付款/承兑通知书》后,即可拿到正本单据,凭以提货。
(2)承兑:在承兑交单(D/A)条件下,您需办理承兑手续,即按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我行,然后领取正本单据,凭此提货,并在到期日付款。
(3)拒付:若您拒绝付款或承兑,应到我行办理拒付手续,单据由我行代为保管或退回托收行。